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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退还加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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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方违约在先:

例如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培训、原料供应,或商标授权存在问题,导致加盟商无法正常开店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加盟商有权要求退还加盟费,并可追究品牌方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如因延迟开业导致的房租、人员工资等额外支出。

存在欺诈行为:

品牌方在招商时故意夸大收益、隐瞒关键信息(如店铺真实运营成本、区域市场饱和度),诱使加盟商签约。加盟商发现后可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合同无效,要求退还加盟费,并要求品牌方赔偿因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已投入的装修费用、设备采购费用等。

加盟商未获得特许经营资格:

尽管加盟商缴纳了加盟费,但由于特许人未能及时提供必要的经营技术资料、培训支持或其他相关文件,导致加盟商无法顺利开展经营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加盟商可以因加盟费对价享有不充分而行使返还请求权,要求特许人退还部分或全部加盟费。

特许人的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

加盟商在取得特许经营资格并经营一定期限后,若因特许人的根本违约行为(如在同一地区又允许多家加盟商)导致合同解除,加盟商有权要求退还加盟费,并将加盟费作为损失要求特许人进行赔偿。

合同解除因特许人提供虚假信息:

如果合同的解除是因为特许人在签订合同前向加盟商提供了虚假信息,导致加盟商在受到欺诈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并支付了加盟费,加盟商可以行使返还请求权。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如果加盟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加盟商可以要求退还加盟费。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如果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加盟商可以要求收取加盟费一方退还加盟费。

不可抗力或合同无法履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加盟商可以要求退回加盟费。

建议在签订加盟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加盟费的性质和返还的条件,以便在出现上述情形时能够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