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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言词原则包含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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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言词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两个原则:

直接审理原则

在场原则:法庭开庭审判时,被告人、检察官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亲自到庭出庭审判,不得将证据的调查工作委托他人进行,并且在精神上和体力上均有参与审判活动的能力。

实质的直接审理:法院需要将原始的事实加以调查,不得假借证据的代用品代替原始证据。

言词原则

言词陈述原则:参加审判的各方应以言词陈述的方式从事审理、攻击、防御等各种诉讼行为,所有没有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以言词或口头方式进行的诉讼行为,均应视同没有发生或者不存在,而不具程序上的效力。

口头提出和调查证据原则:在法庭上提出任何证据材料均应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诉讼各方对证据的调查、质证应以口头方式进行,如以口头方式询问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等,以口头方式对实物证据发表意见,任何未经在法庭上以言词方式提出和调查的证据均不得作为法庭裁判的依据。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法庭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通过直接和口头的方式审理案件,以发现实体的真实情况。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亲自参与并听取各方陈述,确保所有证据和事实都以口头方式提出和审查,从而形成法官的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