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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有什么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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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具有以下特征:

客观性和真实性:

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争议的案件事实都是已经发生了的,是现实的客观存在。如果能够判定物证是真实的,不是虚假的,通过物证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就能够用其来证明案件事实,因而物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独立的证明性:

物证是一种客观实在的,并不反映人的主观意志,比较容易审查核实。不象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那样,容易受主观因素和其他客观因素的影响。在大多数情况下,物证能独立证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而不需要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即可成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不可代替的特定性:

物证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具体物体和痕迹,具有自己的特有特征,且被特定化于特定的物体之上。因此,它是不能用其他物品或者同类物品来代替的,否则就不能保持原物的特征。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物证必须提交原物。”只有在提交原物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但提交的复制品的一切特征必须与原物相同,照片也只能是原物的真实情况的反映。

稳定性:

物证本身是实体物的客观存在,物证起证明作用的特征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不受人的意志影响的关系。相对于其他证据,物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直接性:

物证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不需要通过其他证据进行推理或辅助说明。例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等可以直接证明犯罪行为的发生及其具体情况。

易失性:

物证可能会因为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而消失或改变,因此物证的收集和保存非常重要。在收集物证时,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措施,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物证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其客观性和真实性使得物证在证明案件事实时具有较高的一致性和可信度。同时,物证的独立性和特定性也使得它在证据链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