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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要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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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在办理案件时需要收集以下类型的证据:

物证:

包括作案工具、涉案财物、其他相关物证等及其照片。

书证:

涉及银行账户、资金进出流水账、记账凭证、合同协议、金融票据等。

证人证言:

包括上游犯罪人员、目击证人、洗钱犯罪嫌疑人等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

受害人对案件的描述和相关证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案件的陈述。

鉴定意见:

专家对物证、书证等的分析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记录勘验过程、检查结果、辨认过程和侦查实验的细节。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监控录像、通话记录、电子交易记录等。

证据链的构成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有适格的证据;

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证明对象;

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对案件事实排除了合理怀疑。

此外,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不能是伪造、隐匿或毁灭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证据的充分性和犯罪事实的清楚程度来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