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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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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的活动。讯问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且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其住处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必须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

询问证人:

侦查人员可以依法询问证人、被害人,询问地点可以是证人、被害人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勘验、检查: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搜查: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鉴定: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技术侦查措施:

包括各种利用现代技术手段进行的侦查活动,如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等。

调查措施:

包括现场勘查、检验、侦查实验、调查访问、辨认、通报等。

追缉措施:

包括追踪、堵截、搜索、守候、通缉等。

强制措施:

包括拘传、拘留、逮捕、搜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这些措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以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