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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调解制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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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调解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人民调解

也称民间调解,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或区域性、行业性组织设立。

调解员由群众选举或聘任,负责调解工作,需具备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

调解过程应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调解

是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的调解,属于诉讼内调解。

对于婚姻案件,诉讼内调解是必经程序;其他民事案件的调解取决于当事人自愿。

法院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行政调解

包括基层人民政府(如乡、镇人民政府)对一般民间纠纷的调解,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或劳动纠纷进行的调解,这些都是诉讼外调解。

仲裁调解

由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仲裁案件进行的调解,调解不成即行裁决,属于诉讼外调解。

以上各种调解方式均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通过充分说理和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活动应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请求制作调解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