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规定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监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责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范围和管辖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监察权限
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包括:
对被调查人进行询问、讯问,要求其如实陈述涉嫌违法、职务犯罪的情况;
查阅、复制被调查人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其涉嫌违法、职务犯罪的情况;
询问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作证的被害人等,了解相关情况;
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措施,以查明事实;
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监察程序
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立案:监察机关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对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行为进行初步核实,认为需要立案的,应当报请上级监察机关批准;
调查:监察机关在立案后,应当对涉嫌违法、职务犯罪的行为进行详细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
处理:根据调查结果,监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将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并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