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实时讯息 >

佛山市总工会发布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提醒用人单位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益

时间:

4月8日,佛山市总工会发布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以下简称“提示函”),提醒佛山市各用人单位认真落实带薪年休假等制度,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益。

提示函要求,用人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劳动时间。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提示函要求,用人单位要落实劳动者休息制度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在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期间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鼓励带薪年休假与小长假连休,实现弹性错峰休假,促进职工错峰出行、充分休息。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统筹安排休假的单位(如医疗、公共服务等行业),应通过轮班调休、分段休假等方式保障职工权益,并做好休假人员工作衔接,确保服务不断档。同时,要落实未休息休假补偿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提示函指出,劳动保障部门将依据职权对用人单位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也将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方工报全媒体记者 黄细英)

来源:中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