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口头裁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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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中的口头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就诉讼程序或部分实体问题作出的对案件影响不大的裁定,采用口头形式作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口头裁定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况:
1. 不予受理;
2.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 驳回起诉;
4. 保全和先予执行;
5.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
口头裁定一般在宣告之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并应予以执行。审判庭作出口头裁定后,审判人员会当庭口头宣布裁定内容以及处理结论,无需制作裁定书,但裁定内容应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