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保护有哪些内容
学校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校园欺凌防控机制: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立即制止,并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参与认定和处理。
对受欺凌学生及时提供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并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给予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应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2. 预防性侵害和性骚扰制度:
学校和幼儿园不得隐瞒性侵害、性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部门依法处理。
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3. 未成年学生保护制度:
学校和幼儿园不得安排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时,应保护其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组织的外出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学校、幼儿园应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通知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有关部门报告。
4. 禁止体罚:
学校和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5. 全面发展教育:
学校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6. 设施安全和校园安全管理:
学校的建筑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学校应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门禁制度、巡逻制度、安全应急预案等,确保校园安全。
7. 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基本权利:
学校应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应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这些内容旨在确保未成年人在学校内的安全、健康和全面发展,同时保护他们的人格尊严和受教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