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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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行政立法行为
包括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以条例、规定和办法三种名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这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广泛的、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效力级次在行政法规、规章之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这些行为没有对某个具体对象的特殊针对性,而是在一定范围和管理领域内对一切人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反复适用。
羁束行为
法律、法规对实施行政行为的条件、程序和手续等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行政主体只能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实施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为
法律法规对如何实施行政行为只作了原则性或留有余地的规定,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除遵守这些规定外,还必须根据自己意见来决定的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
符合法律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
不要式行政行为
无须以特定的方式就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这些抽象行政行为从动态和静态两方面进行考察分析,具有对象非特定性、效力的未来性和规范的反复适用性三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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