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变更需要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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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书面申请书
由申请人根据生父(母)、养父(母)或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并签署。
申请日已满十六周岁的公民,需征求本人意见。
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申请人及养(继)父(母)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关系证明材料
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
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
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其他辅助材料
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未成年人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时,需征得其本人同意,并由父母双方到场协商一致。
单位或学校证明
申请人是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职工时,需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
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
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征信报告。
特定情况下的额外材料
父母再婚且不同民族,双方原来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变更民族,需出具由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民族的书面协议。
建议申请人在准备材料时,详细阅读当地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以确保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