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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举证恶意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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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通常指的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出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而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要证明恶意串通,可以依据以下方法和证据:

证人证言:

收集能够证明双方当事人有恶意串通行为的证人证言。

信息往来:

提供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息往来记录,如邮件、短信、聊天记录等,以显示其串通行为。

合同内容:

分析合同内容是否存在异常,如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条款对一方极为有利等,以推断双方可能存在恶意串通。

行为模式:

考察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模式,是否有损害他人利益的历史或倾向。

经济损失:

如果存在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如50万元以上),可以作为恶意串通的间接证据。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推定方式:

在证据不足以直接证明恶意串通时,可以采用推定方式,结合日常经验,推理未知事实是否存在,并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

在证明恶意串通的过程中,重要的是要确保所收集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和相关性,并且能够充分证明双方当事人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