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是怎么累积
时间:
病假累积的计算方式主要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医疗期的确定
根据职工的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病假的累计计算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病休时间的计算
病休时间从病休第一天开始计算,累计计算。
例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节假日和休息日的处理
连续病休的,节假日按病休日计算。
节假日、星期六、日前后连续休病假的,假日期间计算在病假累计天数以内。
综上所述,病假的累积计算是从病休第一天开始,根据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再按照规定的累计时间计算病休时间。在病休期间,节假日和休息日也按病休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