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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诈保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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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诈保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故意虚构保险标的: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故意虚构不存在的车辆或车辆信息,以此为基础申请保险,并在事故发生后骗取保险金。

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事故发生后,故意编造事故原因或夸大车辆损失,以此获取更高的保险金赔付。

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在没有真实事故发生的情况下,伪造事故现场或提交虚假的事故报告,以骗取保险金。

故意造成财产损失: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或故意损坏车辆等行为,以获取保险金赔付。

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以骗取保险金。

虚假材料索赔:

提供虚假的索赔材料进行保险诈骗,例如,提供不存在的汽车投上保险后,报案称发生保险事故,并撞死一人,同时提供伪造的交警事故认定书、调解书、死亡证明、病历等单证资料。

伪造事故:

被保险人(车主)与修理厂勾结或修理厂隐瞒,自行伪造事故进行保险诈骗。

假车主骗赔:

伪造车主的假身份证上门骗赔,可能涉及车主自己勾结同伙或团伙实施骗赔,或修理机构、代理机构实施团伙骗赔,或保险公司内外勾结骗赔。

更换驾驶员:

酒后驾驶或无证驾驶,更换驾驶员以非法规避责任,例如,发生事故后以没有喝酒并且有合格驾驶资格的人员来顶替,从而获取赔偿。

相互勾结共同骗赔:

投保人勾结维修厂,故意制造单方责任事故,如将投保车辆故意撞向固定物,造成车辆严重损坏并向保险公司索赔。

欺瞒车主,偷梁换柱:

维修厂在修理过程中将低档材料换上高档材料,以高档材料的价格向保险公司索赔,车主往往一无所知。

无中生有,故意制造事故:

修理厂将正在厂里正常保养或修理的汽车换上已经损坏的旧配件,在修理期间制造假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要高额保险赔偿金。

编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被保险人编造不属于保险索赔范围但事后制造事故,骗取修理金。

二次撞击,扩大损失:

事故发生后,保户放任损失继续扩大,甚至故意扩大标的的损失程度,以获取高额保险赔偿。

冒名顶替骗保:

在事故发生后,隐瞒无证驾车或酒后驾驶等情况,找人顶替违章驾驶员骗保。

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关于保险诈骗罪的规定,而且严重扰乱了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和监管部门应加强合作,严厉打击车险诈保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