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庭如何上交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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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民庭如何上交证据遵循以下步骤和规则:
举证期限
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
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证据提交
证据必须注明来源,包括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
如有困难,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或节录本,但需经法院核对无异后注明。
提交外文书证时,必须附上中文译本。
提交的视听资料必须真实。
证据审查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人民法院将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证据交换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由人民法院指定。
新证据
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
逾期提交的证据
对于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
证据调查收集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需要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要证明的事实。
证人出庭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请确保遵循上述规则,按时提交证据,以便民庭能够公正、有效地审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