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缺席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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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判决是指在 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的判决。这种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缺席判决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如果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在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情况下,如果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法院同样可以缺席判决。
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法院可以判决其承担义务。
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对于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如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的作出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保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法院在缺席判决时,会依据到庭一方提供的证据和事实,以及未到庭一方提出的答辩状和证据,依法作出判决。同时,法院还需保障缺席一方当事人的上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