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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孩子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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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孩子需要按照以下步骤和准备相应的手续:

提交申请书及证件材料

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提供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提供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以及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证明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如果收养的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还需提供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亲自到场办理

领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如果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或经过公证。

评估与审查

民政部门会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包括经济状况、居住条件、健康状况等,必要时可能还会进行家庭访问。

办理收养公证

经民政部门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是法律行为,可以基于法律程序建立,也可以依法解除。

提交收养协议(如适用)

如果收养人和送养人自愿达成收养合意,愿意订立收养协议,则在订立收养协议之后,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时成立。

公告(如适用)

对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通过以上步骤和准备相应的手续,可以完成领养孩子的过程。建议在办理过程中确保所有证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提前了解当地的具体政策和要求,以确保领养过程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