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哪些情形可以推定
时间: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取钱人持有多张户主不同的银行卡或者多张假身份证,无法说明缘由的;
收购、出售、出租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单位支付账户的;
电信、银行、网络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利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便利,非法开办并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的;
跨省或多人结伙批量办理、收购、贩卖“两卡”的;
出租、出售“两卡”后,收到公安机关、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服务提供者等相关单位部门的口头或书面通知,告知其所出租、出售的“两卡”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人未采取补救措施,反而继续出租、出售的;
出租、出售的“两卡”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冻结,又帮助解冻,或者注销旧卡、办理新卡,继续出租、出售的;
出租、出售的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网络账号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查封,又帮助解封,继续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事先串通设计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的。
这些情形主要涉及主观明知的推定,即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其行为违法或犯罪的情况下,通过行为人的行为或其他相关情况来推断其具有主观明知。这种推定有助于司法实践中更有效地打击犯罪,保护社会公共利益。